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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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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2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53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施救进入的窗口;三层以上楼层可以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