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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鼓励在3层以上楼层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