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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

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